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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03

发文字号

锡卫科教[20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无锡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03

颁发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锡卫科教[2015]2号

2015年2月3日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学术团体:

  为加强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市卫生局、市人社局修订下发了《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14]9号)。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4]9号)要求,现就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Ⅰ类学分项目举办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Ⅰ类学分的管理。凡在我市举办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Ⅰ类学分项目(含远程Ⅰ类项目)须在办班结束后一周内,登陆省卫生计生委网站,点击“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进入“江苏省CME项目网上申报评审公布系统”,点击学分管理,如实上传学员有关信息(具体操作可查看学分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市医学会负责督促项目举办单位完成Ⅰ类学分项目省级平台的信息录入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专业人员和学分管理人员可登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查询系统”(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右侧“应用系统”栏目中),查询、审核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学习情况。

  二、明确各类专业人员学分要求
  1.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2.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
  4.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类、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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