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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8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8]1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28

颁发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8号

2018年12月28日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海城市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海城市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细则

  为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海城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8]1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认证对象
  认证对象是指在海城市村级卫生所从事一般医疗服务、同时还必须正在或曾经从事预防接种或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工作,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或已离岗的乡村医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认证手续,即可享受规定的待遇。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起始年龄界定为≥18周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入认证范围:
  1.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包括乡村一体化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给予缴纳养老保险的,或享受镇、村给予乡村医生专项补助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由个人和单位承担)的;
  2.2017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去世的;
  3.无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等辅证,不能证明其乡村医生身份、其从事预防保健及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的人员;
  4.原村卫生员、接产人员、未取得乡村医生有关证书从事村预防接种的防疫员(不从事诊疗活动)、未到村卫生所开展医疗保健工作的取得乡村医生有关证书的镇医院工作人员;
  5.已享受国家其他生活补助的人员(如已享受村干部、民办老师、放映电影员等方式的国家补助补偿的);
  6.经营性质为营利性的个体乡村医生及未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非营利性乡村医生。

  二、认证条件
  1.在岗乡村医生认证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1965年6月26日至文件下发之日已进入或曾在海城境内村卫生所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
  (2)具有相应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指纳入《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系统》,取得2015年1月1日海城市卫计局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3)自2018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所岗位。
  2.离岗乡村医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009年之前未录入到《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系统》、已退出乡村医生队伍、曾在海城境内村卫生所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的乡村医生;
  (2)持有1979年海城县卫生局核发的赤脚医生证书;1981年、1985年、1990年鞍山市卫生局核发的乡村医生证书;1988年、2002年辽宁省卫生厅核发的辽宁省乡村医师证书;2004年、2006年海城市卫生局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还需要提供预防接种资格证书或曾接种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3)自2018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

  三、认证方法
  认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为辅、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镇(区)政府为单位进行。具体认证工作由所在地镇(区)政府执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会同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的组织、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
  (一)乡村医生身份认证
  乡村医生申请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须提供认证条件规定的原始物证资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由镇(区)政府审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调查材料要长期保存。
  1.在岗乡村医生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曾发的能证明起始年限的有效证书)及相关辅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预防接种证、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或记录、医疗收费凭证、公共卫生均等化的档案及镇(区)领取项目资金时带签字的复印件,至少3年(起始年及中间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预防保健相关的报表等)。
  2.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证需要提供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赤脚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预防接种证、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或记录、医疗收费凭证至少3年(起始年及中间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乡村医生毕(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能证明其防保乡村医生身份的资料、工资表、户口本中职业一栏有明确标明为乡村医生身份、预防保健相关的报表等资料。
  3.2009年1月1日前离岗,有关证书丢失的申请人:除须提供认证条件规定的原始物证资料外,还需提供不少于5人以上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证明人须包含至少以下4类人员:一是本村常驻户口且在本村有固定居住场所,与所调查乡村医生没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的居民;二是本村(委)会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镇(区)卫(计)生办或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四是本村或本镇(区)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的防保乡村医生;五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
  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经调查认证工作小组审核留档。证明人须现场签订《海城市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证人证词》、《证书丢失身份认定证明表》。证明人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则取消申领人及证明人的补助资格。
  (二)补助年限认证
  1.补助年限认证以各镇(区)政府相应工作机构调查核实老年乡村医生在岗工作年限为准,结合已录入《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系统》的工作年限等其他资料进行认证。未纳入省注册系统的,由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年限。
  2.工作年限以老年乡村医生在1965年6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实际从事预防保健工作时间确定,剩余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助年限一经认证,不得修改。
  3.认证工作年限起始及终止年限
  (1)起始年限:原则上以所提供证件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相关物证证据证明其起始工作经历和起始年限。工作起始年龄小于18周岁的,以18周岁计算。
  (2)终止年限:除物证外,需要由镇(区)卫计办3名及以上从事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及全镇在岗60岁及以上乡村医生证明,镇(区)卫计办盖章。
  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认证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填写个人申请表,提交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言等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所在镇(区)政府。
  (二)初审
  镇(区)政府对申请人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审核无误后,由申报人员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争议后,由镇(区)政府把关通过后,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公示
  初审结果由镇(区)政府负责在申报人员所在村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复审结果由各镇(区)政府进行最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四)审批及备案
  各镇(区)政府在最终公示结束后,将结果报送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核发放的依据。终审结果报市政府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备案。
  (五)特殊情况处理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向原执业所在地镇(区)政府申请,并在原工作所在镇(区)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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