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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6

发文字号

赣质技监食监发[2007]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6

颁发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赣质技监食监发[2007]23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三年规划。各设区市、县(市、区)质监局要结合食品生产加工业区域整治工作,认真制定三年治理整顿和监管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制定有效方案,同时报送同级地方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二、完善普查建档。各地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普查建档工作,并把日常食品安全巡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和相关抽检数据录入电子档案,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和动态更新。


 


  三、建立生产目录。县级质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目录,经县级政府同意并报设区市局备案后,报省级质监部门批准。此项工作务必于8月31日前完成。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略)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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