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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疗广告审查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13

发文字号

黑卫医规发[201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1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疗广告审查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规发[2018]6号

2018年2月13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3号)中关于“医疗广告审查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含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委托下放事项和权限
  我委将医疗广告行政许可审批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含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被委托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以省卫生计生委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使用省卫生计生委医疗广告审批专用印章,严格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履行医疗广告审查权限并承接相应审查及事中事后日常监管及处罚等直接责任人责任。本次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再行下放。

  二、规范审查程序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应向设区的市级(含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受理单位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局原卫生部令第26号)有关规定对其广告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同时将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三、严格审查要求
  (一)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审查时限和有关医疗广告发布内容、违禁表现形式等要求应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越权或降低标准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出证,严把“准入”关。
  (二)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实现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之间的无缝衔接。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严肃查处。
  (三)设区的市级(含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被委托职责后,接受省卫生计生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于每季度末向省卫生计生委上报医疗广告审查目录清单。
  (四)“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广告审批专用章”由受委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刻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规格与行政机关印章相同,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及公章名称,单位名称“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左而右环形,公章名称“医疗广告审批专用章”自左而右横行。此章仅限于西医医疗广告审批,禁止用于其他审批事项。受委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广告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审查权限下放时限
  各设区的市级(含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做好办理医疗广告审查的各项准备和承接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自2018年2月21日起不再受理经我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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