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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西宁市荣获“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9-11-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5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西宁市荣获“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2009年11月5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自1999年西宁市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以来,西宁市创卫工作在全国爱卫办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在各部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和全市人民积极参与支持下,西宁市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创建为了人民、创建依靠人民”,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健康意识逐步增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09年9月29日,全国爱卫会正式命名西宁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为表彰西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取得的显著成绩,省政府决定,对西宁市荣获“国家卫生城市”予以表彰奖励,奖金100万元。

  希望西宁市继续发扬创卫工作中形成的宝贵精神,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深化创卫工作,巩固扩大创卫成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把西宁市建设成为更加繁荣、更加美丽、更加宜居的青藏高原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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