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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3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23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2号

2017年5月23日

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以下简称《采集通知》)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改工作要求和卫生健康大会精神,统筹做好“三医”联动改革,健全医药价格调节机制,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保障医保药品供应,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保药品。

  二、工作内容
  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2017年2月22日至3月9日期间,申请参加并完成信息采集,且公示期内无申诉质疑情况的医保药品,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合理确定原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评审规则
  按照医保基金可持续、保障不降低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药品价格合理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重点加强低价药品、紧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和医保支付管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原医保支付标准高于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的药品,按照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二)原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的低价药品和紧缺药品,按照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其他药品按照天津供应价格且不高于原医保支付标准的130%,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其中,低价药品范围按照国家及本市目录执行,药品日均费用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紧缺药品范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低价药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34号)公布的临床紧缺药品目录(见附件1)和专家现场评议结果确定。
  (三)所有药品确定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应不高于药品全国最低价。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实行专家综合评议机制,全程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信息采集数据、专家评议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企业应保障药品供应,维护药品价格稳定,如存在恶意涨价或无故断货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信息;多次违反规定的企业,计入企业诚信管理记录。
  (三)完善医保药品退出管理。为保障参保患者权益,引导药品企业有序竞争,经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医保药品,短时期内再次申请纳入医保支付的,将按照不高于原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医保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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