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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1-21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7]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2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陕劳社发[2007]111号

2007年11月21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完善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采取排除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保温箱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洗理费、停尸费、卫生纸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赔偿费、担架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及病历复印费。
  (二)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费、院内运输用品费、水电费、护工费、个人生活料理费、体疗健身费、特护费(危急、重病人除外)、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费。
  (三)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前两款所述项目范围,但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有明确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参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用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符合紧急抢救条件或需隔离的危重患者,参照省物价局规定的相关床位费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严重电烧伤、暴震伤或核素内照射、骨髓移植等特殊治疗需要使用特殊病房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其床位费按《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规定的病房床位费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须将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随着《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相应项目价格的调整自行调整。

  七、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八、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确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陕劳发[1999]4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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