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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收费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4

发文字号

晋卫计[2011]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4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收费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通知

晋卫计[2011]22号

2011年6月14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物价局、监察厅、纠纷办、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晋价[2011]10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项目价格和收费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今年开展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是在新形势下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站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收费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积极配合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医药价格检查工作
  各市卫生局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全力配合检查工作,共同做好此次医药价格检查。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贯彻此次大检查精神,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及时提供各方面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医疗行为管理以及医疗机构管理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和完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完善各项措施,严禁“重检查、轻执行”、“重事后、轻事中”的现象。

  三、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设立与价格管理相适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的价格管理人员,解答群众遇到的价格问题;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提高公示质量,加强对价格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完整;执行我省“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增强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四、加强收费人员自身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医院是社会的公共服务场所,收费处是医院的服务窗口,收费人员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形象和声誉,加强收费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尤为重要。收费人员要把学法、守法、用法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以法律为准绳,用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责任意识,规范收费行为,减少收费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

  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纪行为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各项医疗服务收费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日常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制定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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