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近期进一步做好学校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09]51号
2009年9月21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目前,全球甲型H1N1流感疫情出现了快速上升的趋势,随着秋季到来,我国本土病例持续增多,全国防控工作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国务院最近召开常务会议,明确我国下一阶段甲型H1N1流感防控策略是“进一步强化预防措施,严控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全力减少疫情危害”,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着重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卫生部近日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上海防控工作实际,现就近期进一步做好本市学校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育与卫生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属地卫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根据要求及时报告动态信息和疫情,接受卫生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落实专人负责与卫生部门的联络,确保联络畅通。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学校、人员等相关信息,做好防控工作。
2.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跨前一步”的工作理念,主动加强与辖区内教育部门及学校的联系与沟通,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专人负责与各学校的联络,建立并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信息沟通机制;有针对性地指导学校建立完善传染病报告、晨检、健康巡察、消毒隔离和饮水卫生管理等制度,完善学校防控网络、工作流程,明确处置要点、要领和要求。
3.各卫生专业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如学校数、年级班级数、学生教职工人数、学生基本健康状况和存在基础性疾病人数等,及时收集防控工作信息和相关数据,做到“底数清晰”,真正实现卫生和教育部门工作机制上的“无缝衔接”。
二、加强晨间健康检查和全日健康巡查
切实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健康巡查是防止学校流感(甲型H1N1流感)暴发的关键性措施之一。
1.各区县卫生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校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指导学校规范、有序地开展晨间检查和全日健康巡查工作,学校要重视测体温、问情况等细节,及时发现有流感样症状的学生并落实相应控制措施,托幼机构应尽可能劝阻家长不进入园区,确需陪伴儿童入园的,应落实对家长的测温等环节,把流感(甲型H1N1流感)杜绝在学校校门之外。
2.对测得腋下体温37.5℃以上(或口腔38.0℃以上)并伴有流涕、咽痛、咳嗽症状之一且排除其他疾病因素的,不得进入教室和寝室,已进入的应劝其立即离校前去就诊,并做好开窗通风、患者病情追踪、加强对其他接触者的健康观察等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性消毒措施。
3.卫生机构要组织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培训,帮助学校工作人员熟悉健康观测要点,落实相应措施。
4.学校与卫生部门要特别重视做好国庆、寒假等长假后的防控工作。
三、规范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处置程序
学校要加强因病缺课(勤)登记和病因追踪,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建立和完善传染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门每日“零报告”制度和市教委“因病缺课(勤)每日报告”制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报告。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内流感(甲型H1N1流感)疫情,特别是聚集性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工作。
1.严格掌握聚集性病例的标准。聚集性发热病例是指:在一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与流行病学关联的,且口腔温度38℃及以上或腋下体温37.5℃及以上的,伴有流涕、咽痛、咳嗽症状之一且排除其他疾病因素的发热病例。
2.严格执行“零报告”和“每日报告”制度,中小学幼儿园每日及时将10:00前的信息报区县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高校和区县教育部门每日14:00前将有关信息报市教委。
3.报表数据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当天情况,不发生累计数据,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正确清晰。
4.区县每日报表“学校”一栏必须包括属地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停课班级、学校的要在表格空白处注明原因。
5.发生聚集性发热病例,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须报告区县疾控部门和教育局,由区县教育局书面报告市教委,高校须报告所在区疾控部门和市教委。如发生确诊病例,在报告当地疾控部门的同时,除了在市教委的每日报表中填写相关数据,还必须书面报告市教委。
6.每日报表的时间跨度应是前一天10时至当天10时前收集到的信息,截止时间过后发生的新情况,应填写在第二天的报表中。一般情况下,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暂停每日报告,休假后上班第一天,应将假期中的累计数据进行汇总填报。但发生确诊病例和聚集性发热病例的,必须按要求及时报告。
四、严格落实消毒隔离和善后处置工作
学校要加强校区内公共场所各项预防性消毒措施。
1.如发生流感病例,学校要对患者停留过的教室、寝室开窗通风,防止接触者被传染;家住本市的学生和教职工应及时就诊并居家休息,本市无其他住所的,学校应对其就诊和休息提供必要的条件,要给予患者诊治及生活上的关心照顾。要对需要居家休息观察的学生、教职工相对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中小学班主任和大学辅导员(或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要切实负起对居家休息观察者的管理职责,患者症状消失24小时后即可返校。学校应为因病缺课学生补课以保证其跟上教学进度。
2.发生聚集性发热病例,各区县疾控部门要及时对学校进行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按要求采样检测。学校要按照消毒隔离规范,及时配合专业机构落实消毒隔离措施。同时,对其它接触者(无须隔离)落实健康监测措施。发生确诊病例按原有规定进行处置。
五、加强健康教育
学校要积极向师生员工开展健康教育,要通过课堂教育、广播、校园网络、板报、小卡片等多种形式将预防甲型H1N1流感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点内容,促进人人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校园科普宣传教育,对学校开展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给予支持。
六、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审核备案
学校要尽量减少非必要的室内聚集性活动。凡组织聚集性活动的,应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转发市教委<关于对本市学生聚集性活动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应急委[2009]4号)文件执行。各专业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大型活动的防控预案,督导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切实将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对所属辖区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防控工作
本市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纳入所属区县管理。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须将“零报告”和“每日报告”信息上报区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同时,抄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
(联系人:丛海鹰;联系电话:23116654,13818992311*6654;传 真:23116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