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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收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4

发文字号

渝卫规财[2014]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4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收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渝卫规财[2014]18号

2014年3月14日

各相关区县: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市财政局对我市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收费(以下简称报名收费)工作的要求,现就2014年我市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收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6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人次200元(4个单元)上交国家另加40元
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人次100元(2个单元)上交国家另加30元
临床专业、公卫专业、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费人次240元含上交国家部分
口腔专业实践技能考试费人次260元含上交国家部分


  二、收费票据和管理
  1.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收费统一使用“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由我委向市财政局领购,加盖“重庆市卫生局财务专用章”。严禁区县使用其他任何票据收费。
  2.万州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永川区、涪陵区、黔江区6考点卫生局的财务科到我委财务处申请领取收据,建立收据管理台帐,并负责分发到片区内各报名点。
  3.各报名点在报名收费时,必须按收费项目在收据上逐项填写(提醒考生妥善保管收据联,以作为退费、查询等凭据)。收取的报名费,原则上于收费当日直接存入我委指定银行账户,且必须在银行交款单用途栏中注明“XX区(县)医考收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公款私存、截留报名费。
  4.各报名点应按考点工作要求向所辖考点报送收费信息,并在考试收费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将所有收据(已使用收据交回记账联及存根联,未使用收据全部交回)交回各自领取收据的考点,同时提供报名费缴存银行回单复印件。各考点认真核对各报名点收费信息、交回收据及报名费缴存银行回单复印件,三者金额应完全一致。
  5.各考点财务科要与医务科密切协作,核实相关信息,负责将考点报名收费汇总信息表(详见附件)、收据、缴存银行回单复印件报我委财务处。我委将进行相关核销等工作。

  三、经费拨付
  (一)考生退费
  1.各考点若有考生退费的,应在“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统计完成后两周内,向我委医政医管处报送退费人员信息,经医政医管处核准后由财务处将退费款返还至相应考点。
  2.各报名点在向考生退费时,应要求考生出具报名时开具的收据原件(即收据联),并在收据上需退费的项目名称后注明“已退费”字样及金额;同时,完善其他相关退费手续(如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工作经费
  1.我委将根据本年度考试报名情况,于5月初预拨本年度工作经费。在完成退费清理工作后,结算全年工作经费,余款拨付各考点。
  2、考试工作经费须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用于执业医师考试考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其他
  (一)报名收费缴存账户
  户名:重庆市卫生局
  开户行:建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003997
  (二)本通知仅针对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收费工作有效。待网上报名缴费系统实施后再另行下发报名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考点报名收费汇总信息表

  单位:元

序号报名点收据使用情况统计缴存统计
已使用收据信息未使用收据信息开票总金额日期金额
小计其中:已作废未使用号码段份数
已使用号码段份数已使用号码段份数
1XX区         
  
  
  
  
2XX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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