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756号提案的答复
2019年4月10日
尊敬的陈忠辉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提升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手段势在必行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指出了当前食品安全溯源信息存在信息分散、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的问题,提出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溯源信息平台、建设食品(含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进出口)、消费等环节的监管信息系统,明确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等措施方法,政策吃得透,问题抓得准,措施提得实,对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充分体现了您高度关注食品安全的为民情怀和钻研务实的工作作风。
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信息平台是提高食品生产经营水平和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主体、方法、路径,界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
《食品安全法》,我省围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积极探索,建设思路、方法和路径更加清晰。
一是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源头追溯。农业部门以“三品一标”农产品为试点,建立涵盖部门监管、主体生产、消费服务等多项功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目前已有500多家认证生产主体纳入追溯系统管理,实现了认证农产品可查询追溯。同时,长治、阳泉2个市级农产品质量监管与溯源系统也正在建设中。
二是重点品种追溯成效明显。各地以信息化为载体,抓住肉制品、乳制品、白酒、食醋等重点品种建立食品追溯体系,晋中平遥县15家肉制品生产企业和53家肉制品小作坊、吕梁文水县5家肉制品生产企业,应用二维码和自编码建立了肉制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榆次区在14家食醋生产企业实现了二维码追溯管理;朔州市乳制品追溯系统在生产加工环节初步建立。特别是白酒追溯体系建设被国家总局列为试点,吕梁汾阳市在32家白酒生产企业建立了信息化追溯体系,汾酒集团采用电子射频、在线赋码和电子标签等先进技术,建成了白酒信息化追溯系统,国家总局在全国推广。
三是重点环节追溯稳步推进。抓住食品安全重点环节,积极探索食品安全全链条可追溯,真正实现过程全覆盖,质量可追溯。在食品流通环节,实行了“电子一票通”,把企业销货单据、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纳入信息化管理,生成随货通行的电子台账,做到产品流向可查询、可追溯。在餐饮环节,建立了餐饮服务电子监管平台,将大型餐饮和学校食堂纳入动态监管,实现了原料购进、索证索票、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管理、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可追溯。
四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不断巩固。监管信息化是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目前,省级监管信息化平台基本建成,主要包括一个基础信息库和六大应用系统(网格监管、行政执法、动态监管、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共有10大模块286项功能,基本满足日常监管需求。在全省率先实施保健食品监管信息化,已将8457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系统管理。吕梁、忻州、运城已建成市级监管平台并投入使用,介休、孝义、柳林、万柏林、小店、稷山、太谷等一批县局建的较早、运用也好。
尽管我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您指出的“缺乏统一监管平台和信息难共享”方面的问题。为认真落实好您的建议,我们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太原海关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全程溯源平台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溯源制度。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明确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坚持把企业管理信息化作为基础,落实企业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实现部门监管过程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都可以追溯;坚持信息化与追溯体系一体化建设,实现同步推进、相互促进。实行统筹谋划、急用先建、试点先行,率先实现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白酒、醋、食用油等重点品种全程可追溯,逐步建立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追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和台账,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休药期、间隔期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植物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础工作。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等环节可追溯。动物及其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耳标标识进行追溯,“三品一标”产品要按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通过标识查询码进行追溯。
三、建立信息化追溯手段。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采用条码、二维码、自编码、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方式记载传递信息,建立追溯信息系统,并与上下游企业和监管部门进行对接,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定期举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演练,及时分析问题,特别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演练中发现制度存在的不适用、有缺环、难追溯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完善。生产经营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生产状况、管理制度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追溯制度的相关内容,确保追溯体系运行的连续性。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食品流通环节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的关键环节,明确零售连锁企业和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信息平台,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供应商进行追溯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查询终端,并对接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查监控管理,鼓励对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进行检验,对食品进行不定期抽验监测,相关食品信息及时上传追溯信息平台,消费者通过与追溯信息平台关联的设备终端查询食品信息。截止目前,食用农产品快检筛查数据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涉及食用农产品品种1528个,录入数据69489条。
五、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环节可追溯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可追溯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共同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共享,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商务部门负责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并进行指导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进出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卫健委、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工作。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你对省政府食品安全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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