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开展控烟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8]182号
2018年9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开展控烟重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控烟重点治理工作方案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创造良好公共卫生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现依据《若干规定》和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全面实施《若干规定》控烟工作,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逐步降低吸烟率和吸烟量,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
为了倡导社会文明,治理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社会陋习,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控烟工作要求,使公共场所控烟为社会各界所知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助管理,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做好自身管理,个人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机制形成、宣传到位,最终实现控烟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二)阶段目标
1.准备阶段(2018年10月-2019年2月)
实现“四到位”:控烟宣传教育到位,监督执法准备到位,部门协调机制运行到位,禁止吸烟场所控烟标识到位。
2.实施阶段(2019年3月-2020年2月)
实现部门协调机制及管理有效运转,监督执法履职有效实施,禁止吸烟场所控烟效果初步显现。
3.提升阶段(2020年3月-2020年10月)
到2020年,全面落实《若干规定》的控烟要求,人群对二手烟危害的认知率大幅提高,吸烟率有所下降,戒烟服务体系初步建成。
三、控烟场所
(一)根据《若干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34号令)
第二条的规定,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和会场;
2.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酒吧等娱乐场所;
3.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4.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5.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
6.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
7.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等;
8.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9.宾馆、酒店的接待大堂;
10.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11.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二)重点治理区域
1.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2.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等;
3.鼓浪屿禁烟场所。
四、控烟场所的管理
(一)控烟场所主体应对在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控烟场所应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控烟场所应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控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吸烟区的设置
除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工作举措
(一)畅通工作机制
1.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建立全市控烟协调联络机制和信息通信网络,市爱卫会主要成员单位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控烟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切实推进控烟工作。
2.各部门制定落实方案。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落实《若干规定》工作方案,并负责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组织实施。
(二)做好宣传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张贴控烟标识,制作控烟宣传片和宣传展板巡展等方式,提升宣传覆盖率。充分发挥媒体引导、宣传和监督作用,开展控烟公益宣传,重点宣传公共治理原则、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禁烟场所范围、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烟草危害知识等,营造良好控烟舆论氛围。
2.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本单位、本系统的职责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控烟氛围。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创建无烟单位工作。
3.各区负责做好本辖区控烟宣传,利用多种传播形式,分阶段、分人群、分目标,在辖区内充分发动社区、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各类经营场所等开展烟草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4.卫生部门要广泛开展面向大众的控烟科普宣传,提高市民对烟草烟雾危害以及相关疾病风险的知晓度,设立戒烟门诊及咨询热线,开展戒烟咨询服务,引导市民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三)做好控烟监督执法及管理工作
1.加强监督执法。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12345违法吸烟举报投诉,建立有效执法机制,加强禁烟场所监督检查,加大控烟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控烟重点区域加强检查执法,对违反控烟规定的个人或禁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按照《若干规定》、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营造良好控烟执法氛围。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3.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公安、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对本行业或者监管领域内的控烟工作进行管理,并协助监督执法工作,其它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
(2)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控烟管理工作;
(3)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的控烟管理工作;
(4)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及星级饭店等区域控烟管理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港口、轮船、地铁、公交等区域的控烟管理工作;
(6)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
(7)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公共电梯的控烟管理工作;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
(9)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公共场所烟草广告的管理工作;
(10)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场所区域内的控烟管理工作。
4.志愿服务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担任控烟监督员,对控烟标识、吸烟点的设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给予配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规定和《若干规定》要求,充分认识到控烟工作的重要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全市控烟协调联络机制,各部门要提高对控烟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控烟管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把控烟工作纳入部门预算,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保证控烟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全市控烟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三)突出重点,加强督导
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的监督检查,落实禁止吸烟场所主体责任,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督导。学校、医疗机构为重点控烟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并对控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各区、各街道(镇)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收集信息,及时反馈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总结控烟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推广各部门在控烟工作中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