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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30

颁发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2015年4月30日

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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