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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普通外科等8个专业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16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2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6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普通外科等8个专业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14]221号

2014年6月16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级医院: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要求,我委委托浙江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普通外科等8个专业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评价结果见附件,妇科和呼吸内科专业内镜已完成评价),请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备注栏内增加诊疗项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技术临床应用。

  其它未取得普通外科等8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相应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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