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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在办理变更或技术转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3-09-30

发文字号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9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正在办理变更或技术转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保化〔20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于已受理保健食品变更或技术转让申请,在审查期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作出审批结论前,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函复。

  联 系 人:郭海峰 靳发彬
  电  话:010-8833055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9月3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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