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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8

发文字号

晋卫办疾控[2009]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8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

晋卫办疾控[2009]56号

2009年12月8日

各市卫生局,省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04号)转发你们(电子版参见省卫生部厅网站https//fbya93d8b6dcef44437dbb125ffd9c6fe8f3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要求,贯彻落实。

  二、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组织开展对行政管理、精防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基层医疗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经费使用挂钩。

  三、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并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精防机构设立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设在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太原精神病院)。

  联系人:宋彬(省卫生厅疾控处),电话:0351-3580340,传真:0351-307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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