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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9-05

发文字号

闽卫政法[2014]1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意见

闽卫政法[2014]106号

2014年9月5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医学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为规范全省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闽高法[2013]34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实践,现就我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与受理
  1.本实施意见中的医疗损害鉴定是指由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委托省、各设区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开展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
  2.医学会在接到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后,应当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3.医学会受理鉴定后,不得自行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如需补充鉴定资料,医学会应当书面告知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病历真伪、超范围执业、未履行执业登记注册、“非法行医”等非诊疗技术问题)有异议,医学会可以中止鉴定,函告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再次核实相关证据。
  4.医疗损害鉴定费由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指定的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5.由医学会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学专家或法医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6.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法医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特殊情况下,符合前款(1)、(3)项规定条件并具备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也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7.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支持医学会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
  8.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1)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损害鉴定的;
  (2)变更执业地点或被医疗卫生机构解聘的;
  (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9.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1)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不得阻止、干扰专家参加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专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专家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提供支持和保障;
  (2)医学会和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人身安全进行必要的保护;
  (3)鉴定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鉴定会的,需经鉴定专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医学会。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鉴定程序;
  (4)鉴定专家有义务接受医学会的指派,就人民法院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出庭接受质询。
  10.医学会应对鉴定专家库加强管理。专家库专业设置不能满足医疗损害鉴定所需专业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医学会应当对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对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

  三、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组织与实施
  11.医学会应当自接到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经医学会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委托法院与医学会对完成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与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过程。
  12.医疗损害鉴定所需材料应包含以下:
  (1)患者就诊期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
  (2)患者就诊期间的医学影像及其他检查资料;
  (3)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材料;
  (4)医学会因鉴定需要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3.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须经人民法院质证后移交,医学会如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检查、检验材料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移送医学会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14.在鉴定过程中,医学会认为需要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医学会派员协助调查取证时,医学会应当配合。
  15.医疗损害鉴定需要以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或其他鉴定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的,医学会应交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另行作出鉴定。
  16.病历材料存在下列瑕疵的,区分情况处理:
  (1)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说明;
  (2)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说明;
  (3)病历资料虽然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4)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或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17.医学会应依据医疗损害争议所涉及的专业,主持医患双方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组。
  18.当事人拒绝参与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的,医学会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如认为应当继续鉴定的,可由人民法院派员监督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19.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本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参与本病例的咨询、治疗、会诊或初次鉴定的;
  (4)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20.医学会在确定鉴定会日期后,应提前7天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书面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并报告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列席鉴定会。
  21.参加医疗损害鉴定会的医患双方人数一般各不超过3人。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鉴定案例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22.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向医患双方提问;必要时,专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医患双方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提供的鉴定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分析、讨论、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23.参加鉴定的每一位专家需填写《专家分析意见表》,书面发表个人意见。鉴定书文稿由组长或秘书起草,经鉴定组通过后由各鉴定专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医学会对鉴定意见书进行文字审核、校对并加盖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后,送达人民法院。
  24.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时医学会有权中止鉴定,但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时限另行计算:
  (1)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参加抽取专家号的;
  (2)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的;
  (3)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的。
  25.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医学会可以终止鉴定,但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1)当事人拒绝参加鉴定的;
  (2)当事人严重干扰鉴定会场秩序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3)人民法院要求终止鉴定的。

  四、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26.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的鉴定,应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提出鉴定意见。
  27.医学会组织鉴定的依据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为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技术操作指南》,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内科学》《外科学》等;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医药专著等,在鉴定时可作为参考。
  28.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针对人民法院委托事项详细分析说明,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鉴定事项;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其他调查所取得的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诊疗常规,是否低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否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
  (5)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伤残等级;
  (6)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应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产生过程中的原因力进行分析。
  医疗过错行为致人伤残的,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29.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专家签署姓名、专业和职称,加盖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并附鉴定人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关于专家出庭质证
  30.人民法院在收到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后,如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医学会应指派鉴定专家一同出庭接受质询。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书面接受质询,经人民法院许可后书面回复当事人的咨询。医学会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医学会返还鉴定费用。
  31.医学会在接受质询时,如因安全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旁听者暂时退庭等必要的保护措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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