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定制式义齿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械〔2010〕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制式义齿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符合《关于加强定制式义齿注册产品标准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0〕28号)的相关要求。
二、对于已注册的定制式义齿产品,其注册产品标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