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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维持消除疟疾状态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1

发文字号

沪卫计疾控[2017]0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1

颁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维持消除疟疾状态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7]017号

2017年8月1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科委、商务部门、旅游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局、办事处: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卫疾控发[2010]47号)总体要求,结合本市消除疟疾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维持消除疟疾状态工作方案(2017-2020年)》(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沪卫疾妇[2010]6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疟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392号,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到2020年本市持续维持消除疟疾状态。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维持消除疟疾状态工作方案(2017-2020年)

  2010年,根据原卫生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要求,原上海市卫生局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本市全面、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至2015年全市达到了消除疟疾目标要求。为维持本市消除疟疾状态,巩固消除疟疾成果,确保实现《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总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持续维持全市消除疟疾状态。

  二、工作指标
  到2020年:
  (一)完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疟疾传播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不断提高监测敏感性和精准性。
  (二)维持监测能力。在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保持高水平的疟原虫检测能力。镜检人员每年参加培训覆盖率100%,镜检检测技能合格率95%以上。
  (三)巩固消除成果。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输入性疟疾疫情,防止输入性疟疾继发传播,杜绝由继发传播引起的二代病例,保持本市消除疟疾状态。

  三、防控策略
  以及时发现和规范有效处置输入性病例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巩固联防联控,完善监测预警,严格落实本市维持消除疟疾状态“1-2-3+1”工作要求,快速清点拔源,及时阻断传播,严控输入性疟疾继发传播,巩固消除疟疾成果。

  四、主要措施与要求
  (一)广泛开展健康宣传与教育。各级卫生计生、检验检疫、旅游、外派劳务等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采取电视、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深入医院、社区、学校等场所,重点加强对前往或来自疟疾流行区的旅行、务工、学习等人员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与教育,努力提高疟疾防治意识和知识水平。要全面加强“疟疾主要在非洲和东南亚地区流行”“按蚊是疟疾的传播媒介”“防蚊、避蚊可以防止疟疾感染”“发冷、发热和出汗等是疟疾的主要临床症状”“感染疟疾后应及时去医院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疟疾流行区居留史”以及“及早诊断、规范治疗可以避免死亡发生”等疟疾防治核心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二)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与评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上海市疟疾监测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传染源、传播媒介、疟原虫对抗疟药敏感性和人群脆弱性等监测工作,并组织专家根据监测情况适时开展辖区疟疾再流行的风险评估。发生疟疾病例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组织开展单病例风险评估,并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以乡镇为单位的聚集性疫情的预警和风险评估。
  (三)进一步强化病例发现与诊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继续保持疟疾诊治意识和能力,切实落实在预检分诊和诊治环节中强化“主动告知有关疟疾流行病学史”的宣传和询问措施;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对就诊的疑似疟疾病例、临床诊断疟疾病例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例等按照要求进行疟原虫检测。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相关边境地区、境外疟疾流行区旅行史的回沪/来沪人员以及输入性病例的同行人员开展疟原虫主动筛查。各级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应对有境外疟疾流行区居住、旅行、学习、务工等人员加强相关流行病学史的询问,并根据询问情况开展必要的检查,及时发现疟原虫感染者,杜绝经血液传播发生。各区卫生计生委应指定至少一所医疗机构作为辖区疟疾治疗的定点医院,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发现的疟疾病例按照我国《抗疟药使用规范》(WS/T 485-2016)进行规范的抗疟治疗。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辖区报告的所有疟疾病例落实全程督导服药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口岸检疫措施,对在口岸发现的疑似疟疾病例应按照口岸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卫生计生、检验检疫、旅游、外派劳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完善部门间合作与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互通境外感染和输入性病例等相关信息。
  (四)进一步及时有效处置疫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疟疾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病例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辖区内的疟疾病例和疫点按照“1-2-3+1”的工作要求及时开展病例核实、调查和疫情处置,防止由继发传播引起的二代病例。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疟疾病例诊断后的1日内完成病例复核工作;在病例诊断后的2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开展输入性病例同行人员调查;在病例诊断后的3日内完成疫点调查,并落实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蚊媒控制;在病例诊断后的1个月内完成病例传播风险评估。病例复核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病例报告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疟疾疫点的调查处置由病例现住址所在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防控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委应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学会等开展针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科、血液科、急诊科和检验科等重点科室医务人员和疾控机构传染病防控、实验室检测等重点岗位专业人员的疟疾诊断治疗、实验室检测和疫情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培训。检验检疫部门应每年对口岸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疟疾防治知识与检测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疟疾咨询服务和检测筛查能力。各级卫生计生委应定期组织开展疟疾防治技能竞赛或应急演练等,全面提高疟疾防治能力和水平。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维持以显微镜检测为主的疟疾检测能力,建立区级疟疾检测网络实验室,负责辖区内疟疾病例的核实与确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省级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负责全市疟疾检测实验室网络的质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级疟疾检测网络实验室开展督导检查和盲样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保障措施。卫生计生、检验检疫、旅游、商务、科技等部门应进一步巩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沟通与合作,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继续牵头做好维持本市消除疟疾状态工作,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落实防控措施,并为其他部门提供必要的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等。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计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各级旅游部门应配合做好涉外旅游从业人员疟疾防治相关知识的培训,对前往疟疾流行区旅游的人员开展必要的提醒和宣教。各级商务部门应要求外派劳务企业在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时加强疟疾防控知识教育,及时向卫生计生、检验检疫等部门通报外派劳务人员出入境等有关信息。各级科技部门应加大疟疾防控相关技术、产品等研发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维持消除疟疾状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落实本市抗疟药品供应与保障。要继续发挥委市合作机制优势,依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的技术支持和支撑,不断巩固和提升本市消除疟疾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科学研究,深化国际合作。根据本市实际组织开展疟疾防控科研工作,重点解决疟疾防治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并及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在防治工作中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经验和理念,总结推广本市消除疟疾工作经验,巩固本市的消除疟疾成果。
  (三)完善供应模式,确保药品供应。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承担全市疟疾治疗和预防使用药品的采购、储备、供应和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各区疟疾治疗定点医院的药品供应链和管理链,保证疟疾治疗药物的供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共同落实预防性药物的分发。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组织加强对出境需要采取预防服药措施的人员的用药指导,做到用药合理、规范,避免出现耐药风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负责制订全市疟疾治疗和预防药品计划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六、督导评估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定期对各区维持消除疟疾状态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在2018年和2020年对维持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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