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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29

颁发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正文内容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年4月29日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青岛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群众看病就医总体负担持续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下降到25%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构建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新格局。优化资源配置,到2020年,基本形成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机构网格化,服务一体化的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新格局。
  2.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每个镇办好1所标准化卫生院。在每个街道或按每3至10万服务人口规划设置1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在难以覆盖的区域可按每0.7至1.5万服务人口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现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服务人口的1‰。在已建和新建农村社区推进中心卫生室建设,城市小区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达到省颁基本标准。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根据综合预算原则给予有力保障,允许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不低于60%用于人员激励,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区(市)根据收支结余和绩效考核情况确定。设置定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突破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适时提高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4.转变公立医院发展模式。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设置和改扩建公立医院、扩大床位规模、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等,要严格依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严禁举债建设公立医院。公立医院床位规模现已达到或超出相应标准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床位。
  5.做实医联体和医共体。在城市主要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牵头的紧密型医疗集团。推进县域医疗资源一体化管理,建设紧密型医共体。支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医共体建设。2019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各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共体。
  6.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行家庭医生、医保门诊和居家医养“三约合一”实名制签约。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政策。
  7.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配备,全科专业列入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紧缺专业。市财政给予住院医师全科专业规范化培训学员专项补助。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全科医生享受所在区(市)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到2020年,达到每万人拥有2至3名全科医生。全面推行乡村医生“区(市)管、镇(街道)聘、村(社区)用”管理模式,推动其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8.加快完善分级诊疗工作新机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签约服务项目、价格等,扩大首诊病种范围。完善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医保支付政策。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实行医保总额付费。
  (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9.积极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对社会办医,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具备准入资质的,不得限制。放宽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管理、科研、职称、人才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成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开展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鼓励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到2020年底,力争建成2至3所社会办三级医疗机构。
  10.拓宽医养融合服务新路径。公立医疗机构经批准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享受与养老机构同等补助,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纳入医院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药占比等指标实行个性化考核。对公立医疗机构自筹资金设立养老机构、开设老年病房等的,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建设财政补贴。建立政府购买医养服务职业培训机制。
  11.加大健康服务业开放力度。建设青岛崂山湾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高端医疗机构。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
  (三)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2.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13.进一步落实政府办医责任。逐步落实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统筹履行政府办医责任。各级政府确保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社会保险等投入落实到位。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予以补助。进一步落实对精神卫生、传染病、职业病等医疗机构投入倾斜政策。按照上级规定,对公立医院债务进行清理化解。
  14.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探索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
  15.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公立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规定自主开展岗位聘用;人员控制总量内所有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总量控制人员备案后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改革试点。到2019年底,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16.加快推进薪酬制度改革。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产科、儿科医师、助产士等薪酬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17.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总量、医疗费用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机制,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公立医院费用增长年度控制指标。建立价格、医疗机构效率、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对医疗机构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公示。
  18.健全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新模式。组织实施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综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总体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主要负责人奖惩等挂钩。
  (四)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9.建立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新体制。整合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医保经办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医保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院和医生服务行为的监督制约和激励导向作用。
  20.完善医保基金管理。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健全按区域包干等总额控制办法,建立医保政策定期协调会商机制。规范医保资金结算办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21.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基于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的绩效评估和付费试点。全市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不少于130个。组织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按规定支付费用。推进按区域人头总额付费改革试点,2019年在全市逐步推开。
  22.充分发挥医保调控引导作用。完善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占比,拉开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支付比例,将严重精神障碍等纳入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日间(病房)手术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23.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落实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增加艾滋病、结核病防治的特殊药物免费供给,落实抗癌药集中采购政策,加强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对短缺药品实时监测预警、分级应对。逐步推进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逐步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
  24.完善药品、器械、耗材采购机制。按照上级规定实施药品、器械、耗材阳光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合理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大低价药采购、使用力度。严格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从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在部分三甲综合医院开展“一票制”(药品从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试点。
  (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5.完善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开展健康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慢性病早诊早治和机会性筛查,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推进慢性病防、治、管融合。
  26.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予以保障。探索和推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血站机制创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到2020年底,所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到建设和人员配备标准。
  27.完善重大疾病救助保障机制。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互动联通机制,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肺结核等重大疾病患者救助保障力度。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患者全部免费救治,到2020年实现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疾病应急救助金监管机制,确保无法核实身份或者无力缴费的急救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医疗救治。
  28.加强公共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支持现场流行病学、决策分析、灾难救援等应用型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培养。探索建立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制度。适时调整公共卫生机构岗位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七)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
  29.支持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市、区(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部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将门诊优势病种纳入统筹支付或按日间病房管理。按照上级规定,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允许在各级医疗机构内调剂使用。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30.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做好引进国医大师、建设知名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工作。建设山东中医药大学青岛中医药科学院和中国中医研究院青岛技术合作中心。加强中医骨干人才培养。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各至少办好1所政府举办、达到二甲标准的中医医院。
  (八)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31.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执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和“多证合一”管理,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证照分离”改革。完善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全面推行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32.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建立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加强卫生健康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管渠道。强化行业自律,鼓励专家委员会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技术支持、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组织保障
  3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医改工作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区(市)医改领导小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三医联动”政策措施。
  34.建立督察考核和奖惩机制。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面深化改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引导机制,对积极创新、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适当激励,对改革推进不力的进行问责。
  35.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统筹推进市、区(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2020年实现全部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居民实名就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推进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等建设,推动医疗健康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推进“智慧卫监”建设。
  36.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完善医疗纠纷处置和调解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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