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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30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发[2005]1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30

颁发部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5]101号

2005年4月30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过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评审,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调整和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应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三、《药品目录》对部分乙类药品进行了支付范围的限定,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掌握。

  四、例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如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包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药品目录》不标注药品商品名,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

  六、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省直管单位的定点医院的制剂目录和支付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七、各地执行《药品目录》的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7月1日,各统筹地区现在执行的《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晋劳社[2001]79号)同时停止使用。

  八、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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