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8]14号
2018年1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大高校:
《厦门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性疾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各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流动人口肺结核疫情下降缓慢、老年患者比例增加、农村疫情高于城镇、流动人口和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大、基层防治力量较薄弱、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等问题,防治任务仍然较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福建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7]114号)文件精神,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厦门建设,结合我市结核病疫情和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创新机制体制,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群众身体素质,为推进健康厦门建设和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减少,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逐步减轻,全面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结核病防治服务。
1.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2.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基层开展常住人口结核病筛查率达5‰以上。
3.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5.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药敏试验和菌种鉴定的能力,各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6.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
二、防治策略和重点工作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推进防治结合。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所有结核病定点医院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健康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辖区内聚集疫情的调查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齐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强排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2.主动筛查重点人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开展结核病监测工作,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乡村/社区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耐药筛查和监测。各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诊疗行为
1.落实结核病诊疗工作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诊断、报告、登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建立定点医院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院要规范耐多药患者登记和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为耐多药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试点。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降低传播风险。严格按照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要求,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加强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工作,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环节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市医保中心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对符合《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救助,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制度合力。鼓励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慈善救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各高等院校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医保局)
3.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院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定点医院继续完成治疗。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医保局)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市民健康系统,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各定点医院应按照谁诊治谁登记的原则,确保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耐药订正、随访复查等信息及时报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到每天浏览审核疫情信息,加强督导培训,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药患者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和定点医院电子病案建设,逐步整合结核病信息报告系统,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服药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完成工作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卫计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要配合市卫计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学校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等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科技局要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研究,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市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计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市民政局负责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市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疾病负担。市医保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符合《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条件的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落实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疫情监测工作。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医保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区要常态化、持续性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世界防治结核病日集中宣传,继续实施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充分利用“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平台,全方位、多维度地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病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支持氛围。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开展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转化和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理念,进一步推进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发展。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五)做好监督与评估。各区要定期组织对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区执行本实施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总结评估,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