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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特殊药品细贵中药材实施监督投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22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特殊药品细贵中药材实施监督投料的通知

2005年7月22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县域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食药监法[2005]239号)要求,为了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服务县域经济意识,充分发挥县级局的职能,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我省药品生产实际,经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对特殊药品、细贵中药材实施监督投料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施监督投料的特殊药品品种:盐酸麻黄素(左旋、右旋)、罂粟壳、1099粉、咖啡因、三唑仑、磷酸可待因、氯胺酮。

  2、实施监督投料的细贵中药材品种:血蝎、人工麝香、熊胆粉、体外培育牛黄、天然牛黄。

  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统一制定本辖区特殊药品、细贵中药材监督投料实施细则。由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药品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县域范围内的药品生产企业由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投料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原则上不得搞前置检验,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处方规定投料,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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