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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DB31/2003—2012)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3-11-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05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DB31/2003-2012)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2013年11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DB 31/2003-2012)第1号修改单。

  特此公告。

  附件:《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DB 31/2003-2012)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13年11月5日第9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DB 31/2003-2012)修改内容如下:

  11 检验与监控
  将11.3.1“成品的安全指标应符合DB 31/2002的要求,企业应对成品的感官、酸价、过氧化值、指示菌限量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作为产品合格出厂的依据。没有自检能力的,可委托获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修改为“成品检验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安全指标应符合DB 31/2002的要求。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厂检验项目和全项目检验周期,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应当列入出厂检验项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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