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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4

发文字号

青职安[2014]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4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职安[2014]17号

2014年1月24日

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青职安[2013]107号),充分发挥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就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基础建设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基础建设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和防止发生职业病的重要举措。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青职安[2013]107号文件要求,周密部署,细化方案,完善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层层分解抓好落实,确保基础建设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实施分级属地监管
  省及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开展基础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管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和省管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及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按照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查找差距,并及时整改;发现问题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三、建立基础建设活动报告制度
  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要认真总结基础建设活动进展及完成情况,于2014年11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送省或所在市州安全监管局。属于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职安处;属于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及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报送所在市州安全监管局。基础建设活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础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以及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基础建设活动工作目标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提前完成基础建设活动工作目标。要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精细化管理,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要充分利用技术、人才、制度、管理等优势,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单位开展基础建设活动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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