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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7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

2011年8月17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审评中心,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指导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做好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保健食品的辅料替代工作。

  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确保产品食用安全,根据卫生部2011年第16号公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于保健食品配方中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申请人应当申请使用枸橼酸三乙酯、三乙酸甘油酯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物质,替代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或者申请从配方中去除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申请人应提供包衣配方具体成分、包衣原料使用及用量依据、每日安全用量,以及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研究资料、稳定性试验报告、三批中试生产验证资料和产品自检报告等资料。申请从配方中去除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不需提供包衣原料每日安全用量。

  申请人应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相关资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技术审评。经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认为符合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同时收回原批准证书。相关时限要求参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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