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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医疗机构第一期基本药物大包装、简包装日常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27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4]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15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医疗机构第一期基本药物大包装、简包装日常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费[2014]24号

2014年7月27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4年医疗机构第一期基本药物大包装、简包装日常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本市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附表中医院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实施零差率销售。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应按本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本市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附表中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销售。

  三、本市社会零售药房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基本药物,其最高零售价格不得高于附表中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本市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继续使用基本药物原全市范围内中标品种,确保质优价低药品的供应和患者用药的连续性。

  五、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大包装、简包装日常采购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8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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