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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天津市眼科医院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9-03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09]1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3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天津市眼科医院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的批复

津人社局函[2009]106号

2009年9月3日

天津市眼科医院:

  你院《关于参加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医院的申请》(津眼办[200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验光配镜中心为天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眼镜、义眼、三棱镜)定点配置机构。望你院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和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良的服务。请你院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服务协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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