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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对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和鉴定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0-02-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1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对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和鉴定工作的批复

2010年2月1日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你中心《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和鉴定工作的请示》(晋疾控行[2009]21号),我厅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9]12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25 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于2010年1月22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论证。

  依据专家组评估论证报告,结合你中心整改工作报告,经2010年2月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如下批复:

  同意你中心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和鉴定工作。请你中心严格按照《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工作,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此复

  附件:专家组评估论证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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