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鲁卫法监发[2011]3号
2011年7月17日
各市卫生局、安监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总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0号),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了解和掌握我省职业健康状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上世纪5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先后组织开展了多次全国或较大区域的职业病调查工作,为当时国家制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和策略提供了科学依据。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摸清当前我省职业病危害情况,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对策,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11 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以实践科学发展观、对劳动者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调查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我省开展重点调查的章丘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职业病危害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做好调查工作
各市要按照《山东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项目工作方案》(附件)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工作。重点调查地区的调查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方案要求有序开展。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省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实施计划,定期对调查工作开展检查、督导和评估。各市卫生、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共同推进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组织动员,确保调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调查,反映真实情况。要严守调查工作纪律,各市、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发布信息,同时,要研究制定应对敏感问题的预案和口径,必要时及时加强舆论引导。
三、精心组织,加强督导,确保按期完成调查任务
本次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至2012年3月底结束,分为全省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职业健康状况重点调查和近10年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3个部分。全省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及章丘、临淄负责的职业健康状况重点调查的表格填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安监、人社部门完成。卫生、安监、人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表格相关内容填报的质量控制工作。各部门表格填制后,由卫生局组织录入。录入方法及调查表格均从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网站(
www.sdzfy.cn)下载。各县(市、区)进入录入系统密码,由省职防院通知各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章丘、临淄负责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局指定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完成。近10年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由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完成。各市要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时间进度安排,确保完成调查任务。2个重点调查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好重点调查工作,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做好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其所在的市要把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任务,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积极指导配合调查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检查,狠抓落实。调查工作要严格依法开展,不随意扩大和调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依标准开展工作,应当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依法按程序进行,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后续的医疗和待遇保障工作。同时要做好相关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人:刘国营
联系电话:0531-67876140
电子邮件:
sdswstfjc@126.com
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联系人:范昭宾
联系电话:0531-82629539
电子邮件:
fanzb6789@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