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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沪卫科教〔2021〕45
其他
上海市
现行有效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和《关于本市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8〕38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全科医学人才培养,提升社区基地的整体教学水平,我委决定推选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社区教学基地,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现将评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为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教学基地(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最终拟遴选出20家第一批示范社区教学基地。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6点基本条件方可申报。
1.申报单位所共建的临床培训基地必须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
2.成为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教学基地≥5年;
3.近五年内累计带教住院医师≥25人;
4.近三年,参加过省级及以上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的人数≥5人,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近三年,各轮转科室的指导医师每年均参加过临床培训基地的院级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5.近三年,建立和实施指导医师激励机制,将住培教学工作与绩效考评、奖金、评优等挂钩并切实执行,且对指导医师实行动态管理;
6.在师资队伍中,全科医学科的高级职称人数≥3人。
三、评审办法
1.评审方式
我委将委托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做好评审工作。专家参照评估指标进行线上评审,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审。
2.申报材料
请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对照材料清单逐条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所准备材料应能够充分证明其达到基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对照评估指标(见附件2)自评打分。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教学基地名单(2013-2020年)》(见附件3),将本通知发至辖区相关社区教学基地。各社区教学基地于10月15日前将电子版申报书、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发送至邮箱:shishiban505@ystt.org.cn,并于10月20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三份原件)快递至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477号505室)。逾期将视为放弃申报。
联系人:朱秋香 22121778 曹倩 23117999
方吕 23117973 周蓉 23117997
附件:1.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社区教学基地申报书
2.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社区教学基地评估
指标
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教学基地名单
(2013-2020年)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教学基地名单(2013-2020年).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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