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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扩大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结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医保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扩大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结算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结算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医疗,依据医保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扩大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总体要求,坚持合理配置、方便就医、减少浪费的原则,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结算,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结算,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2.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具备开展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稳定期维持性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简易诊疗服务能力。

  三、根据目前医保计算机网络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先解决距离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服务半径为2.5公里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实施医保联网结算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医保结算范围,并纳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结算,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将书面申请材料交所在区县医保办,经区县医保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市医保局审批。

  六、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内实施医保联网结算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加强对实施医保联网结算的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接受市、区县医保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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