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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幼托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02

发文字号

陕卫法发[2005]3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02

颁发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校及幼托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5]35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九月份是各级各类学校开学之际,也是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的高发季节。近期,四川等地发生人感染猪链球菌疫情及我省连续发生建筑工地食堂因食用未煮熟煮透的梅豆角、鲜黄花菜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这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为我省今年秋季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避免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5]44号),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至9月30日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学校、幼托机构的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对学校、幼托机构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进行检查督导。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要建立校长、园长负责制(明确校长、园长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要将任务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开学前,要组织人员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办的社会食堂、商店和食品加工厂的卫生进行一次大清理、大扫除;对卫生设施和食品加工机械进行维修,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要完善食堂硬件设施,制定食品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把食品的采购关、加工关、餐具洗消关等环节,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同时,加大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蓄水池卫生防护措施和定期清洗消毒制度,严防二次供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学校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将食品卫生工作作为一票否决的内容,把减少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针对学校、幼托机构食品卫生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利用这有效的时间集中力量对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单位(户)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堂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加工用工具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食品卫生法》、《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的单位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达不到食品卫生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学校,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高强部长关于“三个责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的要求,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力度,严格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

  三、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研究落实上述各项工作要求,加强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督查,省卫生厅、教育厅将于9月下旬联合对部分市、县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各设区市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于10月10日前报厅法监处。
  联系人:王强
  电话:029-87316251
  传真:029-87340559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教育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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