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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6家单位为“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学校)”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7-11-28

发文字号

浦卫计[2017]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8

颁发部门

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命名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6家单位为“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学校)”的决定

浦卫计[2017]70号

2017年11月28日

各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15-2017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浦府办[2015]26号)》的精神,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普及环保知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新一轮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学校)创建评选活动。

  经评估验收,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万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单位,已符合“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创建评估标准(试行)”各项指标要求,现决定命名为“浦东新区绿色医院”;浦东新区卫生学校已符合“浦东新区绿色学校创建评估标准(试行)”各项指标要求,现决定命名为“浦东新区绿色学校”。

  希望获得“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学校)”称号的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浦东新区建设和谐生态区作出更大贡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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