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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信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11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15]4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1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信息管理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5]434号

2015年12月1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群众反映,有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卫生部门批准变更医院级别后,未及时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级别信息,造成医保基金流失。为严格做好医保支付工作,加强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67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各区县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级别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将机构级别变更后未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的情况,于12月18日(星期五)前汇总报送市局医疗保险处,并敦促单位于12月22日(星期二)前完成申请变更。对未按时进行级别信息变更申报的单位,请于12月25日(星期五)前移交医保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回基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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