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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10

颁发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5年11月10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传入传出,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98号)。根据通知精神,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就禽流感的防控工作做出重要指示;11月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政府和总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也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全市质监系统要对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形势和发生疫情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增强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力、有序、有效地履行职责,防止疫情传入我市。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纺织纤维检验所要加强对禽肉制品和防控防护用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防控物资质量。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畜牧、卫生及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针对当前防控工作的需要,立即开展以禽肉制品加工企业、肉品冷库和防控物资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加工病死禽的行为,严防疫区禽类及其产品流入食品加工企业,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毒用品、防控防护用品以及羽绒制品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加大农资打假工作力度,有效保护农民群众利益。

  三、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提高处置突发疫情的能力。按照总局要求,市局已启动了应急工作机制,恢复了以吴初局长为组长的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局也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全面恢复禽流感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加强个人防护物资的储备,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各项准备;要强化疫情报告和人员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请各单位、各部门将防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11月14日前报市局质监处。

  四、各单位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个人防护,防止人感染禽流感,做到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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