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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我省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9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执行我省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11年5月9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精神,下发了《关于核定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40号),对有关药品增补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该文件在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挂网公布,网址为https//fbya27f3d126edcc43e1b9fc311094b1ac86huk906bkc6p6n6cvu.fizh.ncu.cwkeji.cn:8080/admin/pub_journalshow.asp?id=104869χd=100068,请各地认真对照,凡属于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医保报销中严格执行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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