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抚州市城乡贫困人口就医“一站式”结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和移民局、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
现将《抚州市城乡贫困人口就医“一站式”结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州市城乡贫困人口就医“一站式”结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城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原则,切实解决我市城乡贫困人口就医问题,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有关健康扶贫“一站式”服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对象。城乡贫困人口是指: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扶贫移民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人社部门认定的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城乡贫困人口名单由市民政、扶贫移民、人社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服务方式:“一站式”结算是指通过“一站式”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对城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同时对由扶贫移民、民政等部门的补助、救助实行“一站式”办理。
第四条 服务内容:“一站式”医疗结算包含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保、扶贫移民救助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四道保障线。
“一站式”医疗结算的结算顺序是: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保、扶贫移民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
第五条 适用范围:城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大病门诊、因病住院就医时可先诊疗后付费。但因意外事故住院就医时,则需在入院七日内报告医保经办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经核实符合就医规定后,方可先诊疗后付费。
第六条 结算方式:凡符合补偿条件的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直接结算时,城乡贫困人口只需在医疗机构交纳个人负担部分;民政、扶贫移民等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现行垫付,参保地民政、扶贫移民、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再按时结算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
凡符合补偿条件的人员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及跨省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直接结算时,城乡贫困人口只需在医疗机构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就医地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转入;参保地民政、扶贫移民、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应按时结算并及时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垫付的资金。
凡符合补偿条件的人员持医疗机构现金发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医保基金负担、民政、扶贫移民补偿资金“一站式”支付给城乡贫困人口,参保地民政、扶贫移民、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应按时结算并及时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垫付的资金。
第七条 部门间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民政、扶贫移民、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医疗费用核算机制,按月核对财务数据。每月10日之前民政、扶贫移民相关部门需核对上月补偿资金垫付情况,并于每月20日之前将补偿资金分别转入有关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 资金结算: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属地财政负担。资金缺口由各县(区)财政兜底。医保经办机构、民政、扶贫移民、保险公司应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如未能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导致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向城乡贫困人口支付补偿待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 系统管理:“一站式”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开发、安装、维护及人员培训工作。
卫计委负责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一站式”结算窗口的设置。
民政、扶贫移民部门应及时将城乡贫困人口基础信息输入“一站式”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并做好名单更新维护工作。如因基础信息数据错误导致城乡贫困人口不能报销或基础信息数据未及时更新导致非城乡贫困人口享受补贴,造成的后果由民政、扶贫移民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条 监督管理:卫计、民政、扶贫移民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一站式”就医结算管理,防止冒名就医、套取医保基金及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