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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5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09]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9]86号

2009年11月5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开展血铅临床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实验室管理办法》、《血铅临床检测技术规范》(卫医发[2006]10号)、《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有关规定,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标本的采集和保存流程,定期开展室内质控工作,确保检测结果及时、真实、准确。不在名单中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相关项目的检测。

  二、所有具备血铅检测资格的临床实验室必须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室间质评活动。除血铅检测外,上述临床实验室不得开展其他重金属和类金属的临床检测,不得出具临床检测报告。

  三、开展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照卫生部《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卫妇社发[2006]51号)的有关规定,科学提出诊疗意见,努力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血铅检测的医疗机构实验室质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省临检中心将适时组织现场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将取消其检测报告资格。

  附件: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略)

  附件2、江苏省具备血铅临床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

  1、江苏省中医院

  2、江苏省人民医院河西分院

  3、江苏省疾控中心职防所

  4、南京市儿童医院

  5、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6、南京市核医学中心

  7、南京市迪安医学检测中心

  8、南京市金域医学检测中心

  9、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10、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11、扬中市人民医院

  12、句容市妇幼保健院

  13、丹阳市儿童医院

  14、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15、常州市儿童医院

  16、溧阳市中医院

  17、溧阳市第二医院

  18、无锡市人民医院

  19、无锡市妇幼保健院

  20、江阴市人民医院

  21、江阴市中医院

  22、宜兴市人民医院

  23、苏州市立医院本部

  24、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25、张家港澳洋医院

  26、苏北人民医院

  27、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8、南通市妇幼保健院

  29、盐城市妇幼保健院

  30、东台市妇幼保健院

  31、徐州市儿童医院

  32、徐州市妇幼保健院

  33、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34、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35、淮安市妇幼保健院

  36、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37、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

  38、泰州市人民医院

  39、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40、泰州市妇幼保健院

  41、泰兴市人民医院

  42、泰兴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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