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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1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药生[2015]1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药生[2015]139号

2015年7月21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监督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5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公告》(2015年第85号),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排查药品销售流向,确保已上市销售药品于2015年7月30日前全部召回,并予以监督销毁。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措施,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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