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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4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07]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7〕7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建国以来,上海市的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85年已经达到了卫生部提出的基本消灭疟疾的标准,并在此后的20多年中继续巩固了这一成果。但是,根据近年的监测结果和疫情数据显示,本市疟疾防治工作又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本市周边地区疟疾病例数持续增多,本市的输入性病例和本地感染性病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度,全市共报告疟疾病例161例,年发病率0.90/10万,比2005年上升82.78%;其中本市居民病例28例,年发病率0.16/10万;外来人员病例133例,年发病率0.75/10万;2006年报告疟疾死亡病例1例。2007年上半年的病例数又较2006年同期上升了41%。
  为进一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本市的疟疾流行,确保不发生局部疟疾的暴发和流行,控制继发疟疾病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附件1)和《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附件2)的要求,根据《2006-2015年上海市疟疾防治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加强疟疾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疟疾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组织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2006-2015年上海市疟疾防治规划》的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督导和检查,对疟疾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确保本市疟疾的防治成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切实加强检测工作,在门诊、急诊和发热门诊做好“三热”(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的疟原虫血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对发现的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人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对疑似病例进行假定性治疗,并加强随访。  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疟疾诊治的技能和水平。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疟疾的警惕性和敏感性,特别要重视来自非洲等国家和地区及我国疟疾高流行区的发热病人,了解流行病学史,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疗病人。要加强对血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水平,减少漏检率和未分类的比例。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市及全国的疟疾疫情制定本市疟疾防控工作方案,并做好各级各类防治人员的培训,布置各项防控措施,督查落实情况,评估防控效果。协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做好预防和治疗疟疾的药物储备,以满足全市疟疾防治需要。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积极落实各项疟疾防控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传疟媒介种群、密度等的监测;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三热”病人疟原虫血检的质量控制和重点人群的传染源搜索工作,按要求做好疟疾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其它医疗机构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地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辖区内的环境治理工作,减少蚊虫孳生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疟疾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防治意识。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略)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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