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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血液透析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和《肾移植维持期门诊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06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7]1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血液透析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和《肾移植维持期门诊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的通知
(沪医保〔2007〕150号)



各有关医保约定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管理,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制定了《血液透析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和《肾移植维持期门诊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有关约定医疗机构结合《关于完善本市尿毒症透析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医保综合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7〕126号)和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坚持因病施治,加强医保约定服务质量与费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附件:1.血液透析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

  2.肾移植维持期门诊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1
血液透析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


 


  一、 血液透析治疗(以下简称血透)适应证

  一般在病人肾小球滤过率(简称GFR,下同)降至10ml/min左右时开始进行血液透析,糖尿病人宜在GFR小于15ml/min时开始透析。其它参考指标为:

  1. 血尿素氮≥28.6mmol/L(80mg/dl)。

  2. 血肌酐≥707.2μmol/L(8mg/dl)。

  3. 高钾血症K≥6.5mmol/L。

  4. 代谢性酸中毒HCO3≤16.74mmol/L。

  5. 有明显水潴留体征(严重浮肿、血压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

  6. 有厌食、恶心、呕吐等明显尿毒症表现。


 


  二、 血透(包括血液透析滤过)质量控制管理

  1. 严格遵循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章和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质量控制标准规范操作。

  2. 质量控制原则

  ⑴ 一般患者血透原则上为每周2次,部分患者因病情需要增加至每周3次者,应当在病历中做好相应的病情分析记录;

  ⑵ 每次血透时间不应少于4-5小时;

  ⑶ 透析充分性应达到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制定的质量控制标准。

  3. 合理使用血透相关一次性医用器材,并且符合本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辅助治疗用药原则

  应根据预防和治疗血透相关并发症的指证,以及药物作用的不同环节,合理选择适宜的药物,同类药物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品种:

  1. 促红细胞生成素:当血透患者血红蛋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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