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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北京承诺戒毒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11-07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6]1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07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北京承诺戒毒医院的批复

京卫医字[2016]190号

2016年11月7日

昌平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设置北京承诺戒毒医院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并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高新医院有限公司、王连宝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设置该医疗机构。

  二、该机构定名为“北京承诺戒毒医院”;
  类别和级别:类别为戒毒医院;
  经营性质: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中山口临30号;
  投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
  床位和牙椅:床位60张,牙椅0台;
  诊疗科目:精神科(精神卫生专业,临床心理专业,药物依赖专业)、内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三、涉及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医疗用房使用、污水污物、
  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北京高新医院有限公司、王连宝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办理完有关该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六、该医疗机构由你委负责执业登记。该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时,你委应当严格按照《戒毒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该医疗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执业。

  七、本批复不作为任何融资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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