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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2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7]4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01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7]473号

2007年11月2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我省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存在着国家局6号令颁布前后不一致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管和提高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通知如下:

  国家局6号令下发前已存在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变更注册(经营)、仓库地址、增加经营范围或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均应达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4]84号)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验收标准。本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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