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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1

发文字号

晋药监办函〔2021〕23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5号通告《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局对通告中的假冒产品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自查,自行下架、登记、停售假冒产品,并结合日常检查开展全面排查,检查发现仍有经营的,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销售假冒产品的,要严查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如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主动公开)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5号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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