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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9

发文字号

沪卫计药政[2015]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5]12号

2015年12月29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医院协会、市社区卫生协会:

  为适应本市医改工作新形势和临床药学发展新要求,加快转变药学服务模式,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事管理水平,加强社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完善临床药学服务体系,促进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6号)等精神,以及上海市卫生计生委2015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事工作实际需要,现将《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培训工作计划于2016年上半年启动,由上海市医院协会具体负责实施。有关报名事宜等信息将通过市医院协会网站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

  一、政策依据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6号)等精神,以及上海市卫生计生委2015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开展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培训目标
  加强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完善临床药学服务体系,为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一批社区临床药师,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用药。

  三、培训对象
  1.具有药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临床药学工作,具有一定临床药学理论知识基础和临床经验。

  四、培训方式
  由市医院协会临床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招生;通过本市二、三级医院的临床药学专家进行理论授课;在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践,结业前进行统一考核。学员通过考核取得的培训证书作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定其为社区临床药师的主要依据。
  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带教师资由市医院协会统一认证,报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备案。

  五、课程安排
  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时间共计12周。
  (一)理论课(2周,共计70课时)
  1.基础理论:
  社区常见慢性疾病临床诊疗原则及规范
  临床药学相关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
  2.临床药学实践:
  慢病管理、患者用药教育的概念、实施方法及技巧
  药学监护各主要工作与培训环节介绍
  审方基本知识及处方点评技能
  (二)临床药学实践(10周,共计350课时)
  慢性疾病相关的药物治疗监护
  患者用药教育和用药咨询
  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撰写临床药学文书记录
  药学信息检索
  在社区常见慢性疾病中至少选定两个病种作为学习重点,由带教组选定特定病例进行临床药学实践的教学与训练。社区常见慢性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乙型肝炎、癫痫、甲状腺疾病和肿瘤。

  六、考核方式
  考核包括两个部分:平时综合成绩和临床实践考核。实践考核在完成10周临床药学实践后进行。实践考核安排本市临床药学专家进行现场督导。考核标准将由市医院协会另行制定。

  七、组织分工
  (一)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工作小组
  组 长:钟明康、王小冬
  组 员:郑训载、吕迁洲、高申、顾洪安、戴秋霞、李水静
  (二)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项目负责人
  钟明康、焦正
  (三)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认证负责人
  钟明康、戴秋霞
  (四)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带教老师资格认证负责人
  吕迁洲、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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