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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7-01

发文字号

琼农合[201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1

颁发部门

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琼农合[2011]4号

2011年7月1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合管委,洋浦合管委:

  为贯彻落实2011年医改新农合有关任务目标,合理使用今年新增补助资金,调整完善我省新农合补偿政策,切实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效益,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补偿方案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坚持“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统筹兼顾,保障基本”的原则;
  (三)坚持“新农合补偿与民政医疗救助相结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原则;
  (四)坚持“方案相对统一,规范运行”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医疗,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的原则。

  二、具体要求
  各市县(区)合管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综合分析本统筹地区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情况,并根据本地区2011年统筹基金的筹集以及当地农民医疗需求和消费情况,合理使用新增资金,本着积极稳妥,确保资金安全,全省逐步规范统一的原则,调整本市县(区)统筹补偿方案,各市县(区)2011年统筹补偿方案应于今年 9月1日开始实施。

  三、补偿方案调整的指导意见
  (一)规范基金使用。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公共卫生项目和婚检等补助,不得用于理应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等险种支付的补助。
  (二)调整起付线及封顶线,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全省统一住院起付线:乡级定点医院取消起付线,市县二级定点医院500元,省级二级定点医院800元,三级定点医院及省外医院1000元。全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
  (三)全省统一各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各市县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不同地域、不同经济水平设置报销比例,使参合农民的政策范围内总住院费用补偿比力争达到70%左右。调整后建议补偿比例为:
  1、乡级定点医院执行零起付分段报销,300元以下报销50%,300元以上报85%;
  2、市县二级定点医院为70%;
  3、省级其他定点医院为60%;
  4、省级三级定点医院为55%;
  以上补偿比建议为达标线。即不达标的可以提标;已达到标准的维持现标;已高出标准的可以维持现标。
  (四)扩大重大疾病范围和提高住院费用补偿标准。一是将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和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范围, 实行病种限价,提高住院补偿标准:市县二级定点医院提高至80%,省级其他定点医院提高至75%、三级定点医院提高至70%。二是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 (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 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可参照住院补偿标准,其中对单次血透、腹透实行限价定额补偿。
  (五)规范门诊统筹报销适用范围。原则上门诊统筹仅限于在乡、村两级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设立的一般诊疗费应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具体实施范围及补偿标准按琼卫农卫[2011]28号文件执行。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村级门诊统筹范围。
  (六)扩大和提高其它医疗服务项目报销比例。一是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具体康复项目和限定支付范围按琼卫农卫[2010]28号文件要求执行;二是全省统一提高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国产高值耗材的报销比例至40%;三是扩大新农合药品目录范围,执行《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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