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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闽体〔2023〕202号
其他
福建省
现行有效
2023-08-18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群众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群众体育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群众体育)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包括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游泳池、全民健身路径等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育社团改革、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等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项目;开展群众性赛事活动、群众性综合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体卫融合、国民体质监测、体育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乡村振兴体育场地设施帮扶、全民健身宣传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助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群众需求确定项目类型,包括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游泳池、乡村口袋体育公园、乡村(社区)运动角、全民健身路径、乡村振兴体育场地设施帮扶等,配置在社区、乡村、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完善城乡“15分钟”健身圈,供群众免费或低收费使用。
第五条 项目配建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保质保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器材配置应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广大群众的健身需求。
第六条 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结合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不高于以下标准):
(一)智慧体育公园每个补助300万元。
(二)游泳池平均每个补助80万元。
(三)多功能运动场每个补助40万元。
(四)乡村口袋体育公园每个补助50万元,乡村(社区)运动角每个补助20万元。
(五)健身路径更新维护每个点补助4万元。
(六)乡村振兴体育场地设施帮扶补助标准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七)其他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补助标准按照文件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二)申报项目须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符合项目用地要求,具备较好的管理维护机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填写项目申请(加盖公章)、提交用地承诺书(保证按时提供建设用地,由设区市体育部门收集审核)并附相关材料,明确项目责任人。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项目审核流程如下:
(一)县级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经过实地查看后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上报设区市体育部门;
(二)设区市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经过实地查看后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上报省体育局;
(三)省体育局对全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发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实行预报和正式上报制度,符合条件的建设点必须于每年9月30日前进行预报,正式上报于每年2月15日前由县级体育部门报至设区市级体育部门,3月5日前由设区市体育部门报送至省体育局。
第三章 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补助
第十条 由省体育局主办,各设区市、县(市、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承办的全省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给予一定补助。省本级赛事由省体育局举办或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向社会购买赛事执行服务。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结合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不高于以下标准):
(一)综合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如省社区(乡村)运动会、省红色运动会等,补助120万元;
(二)单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补助3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省体育局拟定第二年赛事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地市体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群体处汇总审核申报材料,会同财审处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核拨相关单位。
第四章 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全民健身中心是指符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标准的体育建筑。
(一)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县级及以上体育场馆。体育部门所属是指产权归体育部门所有或由体育部门管理使用的体育场馆。体育场馆需要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
(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2023年继续执行以下补助标准:
(二)2024年-2025年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
1.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5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3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面积。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2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2.补助资金分配采用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工作情况系数作为调节系数。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体现不同地区财力差异,对分配结果予以调节。
年度工作情况系数,结合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某体育场馆如果被省体育局认定存在重大问题,该设区市年度工作情况系数为0.9,其他设区市为1。
体育场馆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包括:未按要求公开信息、申报材料失实、未按规定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等事故或事件。
3.补助资金分配公式为:
某场馆因素得分=1/∑全省体育场馆数量×50%+某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全省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30%+某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全省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20%;
某场馆调节后因素得分=某场馆因素得分×设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工作情况系数;
某场馆补助资金额度=某场馆调节后因素得分/∑各场馆调节后因素得分×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在本资金申报、审核、分配过程中,各级体育部门和申报主体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7月31日前,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下同)逐级报送至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省属公共体育场馆的申报资料直接报至省体育局。相关信息需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
(二)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通过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申报的公共体育场馆的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进行审核。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汇总申报材料,并于7月31日前向省体育局提交专项资金正式申报文件。
(三)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条件、绩效目标、报送程序、有关材料等内容。
(四)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含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按属地关系,由市级体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省属体育场馆,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
(五)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体育场馆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的体育场馆,编制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据此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受补助的体育场馆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户外健身器材设施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二)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和突发紧急情况除外)向社会公告;
(三)体育场馆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四)体育场馆在全民健身日应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体育场馆每年应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体育讲座、展览不少于4次;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大型体育场馆不少于1000人次,中型体育场馆不少于500人次。
2.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积极为同级体育协会提供办公场所,并在租金上予以优惠。
(六)体育场馆要在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场馆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等内容。体育场馆应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官方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免费低收费开放有关事项,并设立监督咨询电话。体育场馆在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期间应办理公众责任险。
(七)实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其原定健身项目正常收费标准及现行低收费标准,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原定收费标准及低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或变相增加其他收费项目。
(八)纳入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范围的体育场馆,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开放条件的,应及时向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未满足开放条件期间不再纳入申报补助范围。
第五章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宣传与科学健身指导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宣传、与科学健身指导包括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体卫融合、国民体质监测、体育文化与信息化建设、全民健身宣传等。
第十八条 本章所列项目采用课题等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高校、社会组织等专业团队进行研究,并向省体育局提供成果。
第十九条 促进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体育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经费标准(具体经费标准结合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一)单项课题经费标准不高于20万元;
(二)综合性、全局性课题研究经费不高于100万元。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补助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侵占、挪用、不当使用补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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