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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公立医院第二阶段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07

发文字号

深发改[2017]14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20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公立医院第二阶段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深发改[2017]1406号

2017年12月7日

各区发展改革局(新区发展财政局)、卫生计生局(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深发改[2016]1422号)工作安排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情况,现就调整第二阶段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7项诊查类、3项护理类、517项手术类、234项中医类项目价格(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
  (二)按照《关于深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2]613号)规定,保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和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康中心、门诊部)的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维持10元/次的收费标准不变。一般诊疗费包括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
  (三)按照《关于社康中心设立专科医生工作室的通知》(深卫计发[2016]80号)规定,社康中心设立专科医生工作室的,其诊查费按社康中心举办医院的标准收取,不得重复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他服务项目按照社康中心收费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价格、卫生计生和社保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认真组织和督促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梳理、价格收费系统调整等工作,及时收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加强医院内部价格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认真做好价格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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