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50号
2016年3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老龄办《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紧密对接,努力缓解医疗护理床位紧张和老人看病、住院的压力,有效提升老年人养老和医疗服务的效率、能力和质量,积极保障人人享有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健康养老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统筹推进。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二)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创新机制,协同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资源实现有效配置利用,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符合区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每个县(区)至少建成一所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全区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3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养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形成医疗养老联合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各类养老机构根据医疗康复的实际需求,与二级以上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宜。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二)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健康管理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辖区内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和健康小屋建设。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对60岁以上失独、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对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开展签约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康复功能建设,为小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康复机构。支持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对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依据规模和实际需求,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负责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的健康服务。
(四)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开设率达到50%以上。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级、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引导部分乡(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开设医疗护理型床位或病区,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康复、临终关怀等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引导区内力量雄厚的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通过组成医疗服务共同体等方式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合作关系,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健全完善区内远程医疗平台,扩大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的覆盖范围,向乡(镇)卫生院、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延伸,拓展更多的医疗服务功能。
(五)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经自愿申请,要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监督考核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步结算。完善老年人医疗救助、康复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制度,逐步将老年慢性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降低老年人医疗救助起付线。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活动。
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六)大力推进失能、慢病老年人康复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到2020年,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
(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土地利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八)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全区每所三级中医医院至少要与2所-3所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每所二级中医医院至少与1所-2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保健咨询、调理和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诊室。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鼓励开发、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产品,普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市、县(区)要结合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制定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二)加强用地规划布局。各市、县(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三)推进典型示范。确定银川市、吴忠市作为首批试点市,开展医养结合试点,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其他市要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至少设立1个首批试点县(市、区),积累经验,逐步推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共同筛选并确定一批全区医养结合机构试点名单,通过政策扶持支持其开展试点。同时,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区推广。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针对性培养政策,加大对各类养老机构专科医生、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临床骨干医师培训项目。鼓励医疗机构内优秀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在绩效工资中给予倾斜,医护人员在养老机构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可计入总工作量中,对所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并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工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从业补贴,提高其职业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强化信息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依托自治区政府云平台,在我区“卫生云”和“社保云”建设的基础上,汇集全区已退休和离休人员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信息,以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和药店的相关信息,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实现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信息共享。
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医养结合金融信息服务的有机载体,探索推进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一卡通”,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医疗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金融机构联网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推动“医养结合”信息化、社会化服务。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尊老敬老、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拉动产业发展的高度,切实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把医养结合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医养结合的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负责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医务人员培训。民政部门要把医养结合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中,科学规划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发展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护理型养老机构,积极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依法审批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并积极探索建立参保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三)加强考核监督。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层层加强绩效考核。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考核,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